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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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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本次征求意见稿总体原则为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鼓励危废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危废行业发展前期存在区域处置能力不平衡,处置能力缺口较大等问题,两害取其轻,跨省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处置压力,让一部分危废在跨省转移后得到了妥善处置。随着各区域危废处置能力的不断提升完善,各地危废处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部分地区仍存在某些品类的处置缺口,但已基本具备区域内供需平衡能力,省内的协同处置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某些区域不平衡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将进一步推动区域处置能力的平衡发展以及处置能力缺口的进一步完善,也将更有力的杜绝跨省转移中出现的环境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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