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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两厅明确进水异常导致的出水超标应从轻或减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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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现已更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加强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黑臭水体控源截污工程、加强黑臭水体的内源治理是其五大整改要求。记者对此政策的初识解读如下,与行业分享:

  排查内容凸显“运营重要性”

  此文件在排查内容项指出,排查内容“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等。”凸显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重视。在整改要求中亦提出“强化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以污染物削减情况为主的考核体系”。

  污水处理厂的指标监管与运营考核可以说是两套体系,但具有相关性。例如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指出主要监控指标为COD、总氮、总磷、氮磷等,而《城镇污水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以设施设备利用率、环境效益、能耗物耗、设施设备完好率为考核四大维度,共14个指标,污染物的削减情况是其重要考量指标,是对运营能力的考察。两类考核体系相比,排放标准的考核压力及重视程度明显高于评价标准。但在污水处理设施快速发展期过后,如何提高管理能力、提高管控水平、运营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从而保证有效的达标排放是未来市政污水领域的发展方向,应受到行业重视,此次政策文件亦体现了此点。

  出水超标“归责”明晰<

  此前,行业里一直热议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问题,在此次文件中亦得到明晰。文件规定“加强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各部门在执法中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要根据进水参数区别对待;对于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的,排水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责任明确到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污水厂出水水质超标,一方面由于污水厂运营管理不善导致,但有时确因进水水质超标所引起。虽然污水处理企业已在加注成本力保出水达标,但有时受当期技术制约,而不能达到出水水质要求,从而受到环保处罚,亦或关联增值税返还,受到较大经济损失。此文件的出台,河北省的此现象或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有具体配套政策落地,如何对上游企业进行监管,如何判定导致进水水质超标的排污主体,以及从轻或减免的力度掌控等细则。

  此外,本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从轻处罚”条款中提到,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或者超标情况的;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的;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污水厂出水超标事宜,行业一直在追踪关注,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从国家层面给与政策指导,对行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受到关注

  据数据显示,2017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4.7%,县城为89.3%,而与此同时,建制镇污水处理比例仍相对较低。住建部数据显示2016年对生活污水处理的建制镇的比例为28%,河北省为7.76%。此文件提出“尽快完善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19年,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但未配套管网的,要抓紧建设污水配套管网,确保厂网同时投运。”文件的出台,将加快河北省重点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以及配套管网的落地进程。

  但值得注意的是,建制镇之所以处理设施建设程度较弱的重要原因主要为,配套投资资金问题、后期运营费用问题、技术标准选择问题等,对于尚未实现百姓付费的建制镇而言,后期的运营费用对政府财政有一定的压力,且管网投资费用远高于污水处理设施,需政府配套财政政策支持落实到位。

  黑臭水体治理源头管控加强

  黑臭水体治理应从整体规划开始,到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质净化、岸坡治理等系统性治理。因此,文件提出的“要确保控源截污等基础性工程落实到位;建立排口信息台账”等要求至关重要,不进行控源截污,直接开展对水体的治理及净化工作,“治标不治本”,后期存在复发风险。此外,文件提出的内源治理,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亦十分关键,均是“治本”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控源截污的同时应考虑精准治污,以及时间节点与紧迫性要求间的关联性;以及底泥处理后的无害化处置,资源循环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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