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一份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其中关于对垃圾发电项目予以补贴的问题,《答复》说,“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行业协会等方面认真研究,一方面,我们拟对已有项目延续现有补贴政策;另一方面,考虑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效率低、生态效益欠佳等情况,将逐步减少新增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比例,引导通过垃圾处理费等市场化方式对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予以支持。另外《答复》中提到,“下一步,我们拟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进行调整,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直接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的项目及对应补贴金额。”《答复》一经公开迅速引发行业热议,特此对此次事件进行解读。
①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能源政策在调整能源结构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的战略目标。
②多部法规确认垃圾焚烧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作为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垃圾焚烧发电,获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合情合理。
③可再生能源法中已提及补贴可“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这一点在风电和光伏方面已经得到证实,对现在或未来可能的垃圾焚烧补贴退坡并不应感到意外。
④可能的退坡方式有4:1调整标杆电价;2国补变省补;3由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对象和金额,国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补贴电网企业;4转由市场解决(处理费);
⑤补贴退坡存在的问题:
1)调整标杆电价方式最直接,减少部分国补份额,对企业的影响(/吨)≈280*退坡量;
2)省补或市补相较于国补,法律力度降低,不确定性上升;
3)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需要核定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有政策不确定性;
4)转处理费,相当于支付主体由国家基金调整至省、市甚至县级财政,存在支付风险
另外,如国补全部取消,处理费需上调50元左右,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⑥结论:此次财政部经建司的《答复》中部分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导性。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但与同属于可再生能源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存在一定区别,目前来看尚不具备充分的补贴退坡条件。但在一定时间,技术充分发展、相关政策及市场充分完善后,酌情减少或取消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